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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月 02, 2015

EEOC: 查證出不合法才能成功投訴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局(EEOC)日前應邀到華美福利會(AACA),解釋平等就業權利,鼓勵各人了解法律所賦予的保障,遇狀況需勤做文件記錄,需分辨清楚,不公平不等於不合法,遇狀況,需在三百天內投訴。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局波士頓辦公室的聯邦調查員Amon Kinsey,以及Charles H. Jor dan指出,美國憲法保障每個人都有平等就業的機會,任何雇主,無論是私營企業或公家機關,都不可在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及族裔背景,或身體殘障,年齡等方面,歧視任何一名個任,也不可因為員工投訴而採取報復性行為。
            這兩名調查員提醒出席者,投訴遭遇歧視,有時效限制,須在事件發生後的三百天內提出抱怨申訴案。
            一旦申訴後,平等就業機會局地委員會將在十天內通知雇主,視情況進行調查,再做裁決。
            兩名調查員指出,提出申訴必須有證據,或有證人。認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者,應該先了解法律條文,確認雇主在哪些方面違反了規定,並就相關時間,地點,歧視狀況,涉及人士等細節,一一做記錄,找好證人,再申訴,才可能有結果。
            如果裁定是歧視,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將通過調解,為提出申訴者要求補償。
            他們在會後回應本報提問時坦言,有許多情況,該局其實沒有著力點,關鍵在於不公平,不等於一定不合法。投訴者即使感覺遭遇不公平待遇,但必須檢視法律規定,才知道投訴是否可能有用。
            當天出席的聽眾,多半是華美福利會的英語班學生。Adcotron Ems公司董事長翁湯惠芬當天特地與該公司人事部同仁出席。她指出,該公司員工背景十分多元化,雖然他們早就知道兩名調查員所敘述的法律規定,但再聽,仍有不少收穫。
過去這些年來,聯邦政府為保障人民的就業權利,通過不少法案,包括1964年的民權法第七章,1963年的平等工資法,1967年的反雇用年齡歧視法,1990年的美國殘障人法,1991年還再規定,在聘僱上蓄意歧視者,需罰款。
            任何人認為自己的平等就業權利受到侵犯時,都可向該局投訴,打電話到1-800-669-4000,也可上網頁www.eeoc.gov查找相關訊息。

圖片說明:

            平等就業機會局的兩名調查員Amon Kinsey,以及Charles H. Jordan(左),到華美福利會解釋相關法令。(菊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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