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處領務組洪毓羚秘書昨日回覆本報查詢,就申請換發護照一事做了說明。
洪毓羚表示,一般申請換發護照,需填表,提交舊護照,以及身分證字號等。
找不到舊護照者視為護照遺失。若舊護照尚未過期,必須先向警局報案,若護照已過期,則不須向警局報案,然後再到經文處填具護照遺失說明書,辦理申請。
台灣戶政單位近年已把民眾的身分證字號,改為10碼,若舊護照上沒有10碼身分證字號,申請者需提供有10碼身分證號的戶籍謄本,或是身分證,才能據以辦理換領護照。
如果戶籍文件上只有9碼身分證字號,或是更早期的身分證字號,可以在經文處填具配賦身分證字號申請書,附上舊護照及戶籍謄本,經文處可代為函轉國內戶政事務所,配給10碼身分證號碼。
待取得新的身分證字號後,就可持以 辦理護照換發。
無法提供戶籍謄本或身分證者,可由經文處代轉內政部辦理相關文件申請,得花較長時間。
急需取得新護照,但來不及等候配給新身分證字號者,經文處可就地製發1年效期的護照,但申請人須搭配戶籍謄本或舊版身分證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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