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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5月 27, 2011

華美福利會社區講座談防止歧視

 麻州反歧視局(MCAD)主席臺恩斯(Julian T. Tynes),廿五日在華美福利會社區論壇中說明,遭遇歧視,就應申訴,以保障個人權益,但若錯過法定追究期的300天,就等於放棄抱怨權利。
      麻州反歧視局(Massachusetts Commiss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共有三名委員(Commissioner),是個年預算有四百五十萬元,為麻州執行民權法(civil right las)的機構,負責調查就業、住宅(housing)、公共場所(public accommodation),以及其他領域的歧視個案。
      去年九月獲指派上任MCAD主席的臺恩斯(Julian T. Tynes),廿五日率同測試主任Eric Bove,委員法律顧問利伯嫚(Simore Liebman)、執法顧問(Enforcement Advisor)艾麗桑 (Karen Erickson),調查員Pamela Meyers等人在華美福利會的「認識權益、認識法律」社區論壇中,向三、四十名出席者解釋,消除歧視,保護民權是該局工作重點。他鼓勵民眾在遭遇岐視時,打電話617-994-6000,或親自到該局申訴(One Ashburton Place, Boston)
      臺恩斯(Julian T. Tynes)在講座中說明,歧視有很多種,包括年紀、性別、性向、種族、膚色、宗教、國籍、殘障等。為了讓犯過罪者不致於因為有犯罪記錄而受歧視,失去重生機會,麻州去年還修訂了CORI法。
根據麻州州長派區克(Deval Patrick)2010年八月六日所簽署的CORI修訂法,僱主在要求申請工作者填交的首份申請表格中,不得包括是否犯過重罪(felony convictions)這問題。
利伯嫚昨日在回答本報查詢時進一步說明,CORI法修訂案規定,在面試以前,禁止僱主在任何書面申請文件中,詢問申請者是否犯過罪,但求職程序進展到面試時,僱主可當面問申請者是否犯過罪,或要求申請者同意僱主向有關機構索取申請者的犯罪記錄。她還說明,CORI法修訂案還有更多規定,將在2012年五月後生效。
      艾麗桑在會中進一步說明,無論是求職、租房,或在餐廳、商場、公園等公眾場所,以及各人上班的工作場所,因為前述的年齡、性別、種族等各種原因,受到差別待遇,或遭遇歧視語言或行為的個人,都可以向該局投訴。一旦該局調查證實確有歧視情況,就會進一步與涉案雙方研究解決辦法。
      根據年報,該局在2010年內共接獲5390宗抱怨案,其中的3308宗交由執行部門處理。2700 宗已解決。抱怨殘障歧視的有1185宗,其次為種族、膚色的1053宗,以及性別的991宗。
      申報職業歧視的有2861宗,與住宅有關的278宗。該局經由做決定之前就協議,司法證據不足,移交法院,以及撤銷案件等行政程序解決的案件,增加了1421宗。平均每一名調查員手中有355宗案件。執行部門每個月平均接到275宗新抱怨案。
      Eric Bove表示,該局也從去年開始,聘用測試員(tester)到遭抱怨的企業應徵,以查察是否有種族、性別,以及薪資數額等等的歧視現象。
      Julian T. Tynes昨日坦言,亞裔和其他族裔相比,提出申訴、抱怨案的比率低。該局進華埠辦這場說明會,希望能發揮教育功能,幫助社區大眾獲得公平待遇,鼓勵大眾保護自己的權益。
      Julian T. Tynes昨日還提及,在一場討論歧視的座談中,有與會講者指出,大概得等到2058年,女性才有可能和男性同工同酬。他個人認為在科技先進的廿一世紀,追求公平居然要等那麼久,太不可思議些,但也承認,婦女迄今仍未全面獲得同工同酬待遇。

圖片說明:

      華美福利會行政主任李秋明(左一)、以及鄧惠之(右一),邀請麻州反歧視局主席臺恩斯(Julian T. Tynes)(左二起),以及Eric Bove,等人出席論壇。(菊子攝)
      麻州反歧視局主席臺恩斯(Julian T. Tynes)(菊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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