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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8月 20, 2015

麻州打工人七一起有權享病假

華人前進會工人互助中心日前舉辦工作坊,提醒打工人士,今年七月一日起,凡是在員工11人以上的公司工作,都可每年享有最高40小時的有薪病假。
            在員工人數少於11人的公司工作,可享有每年最高40小時的無薪病假。
            員工每工作30小時,應可獲得 1小時病假。
            該一法令是麻州民眾在201411月,藉選票問提通過的麻州總法第149章,第148條。凡是在麻州工作的僱員,都可依照某些條件賺取,使用病假。
        員工自己需要治病,或者子女,家人有病需人照顧,需要處理家暴問題,或照顧所扶養的小孩等,都可申請使用病假,每次最少一小時,最多累計一年40小時,若一年之內沒用完這40小時,可併入下一年使用,但每年不得使用多於40小時。
            雇主不可要求員工額外工作多少小時來補償之前缺席的工時。
            如果員工使用病假的時間超過連續24小時,雇主可要求員工提出需要請病假的證件。
            雇主不可因員工請病假就干涉或報復。
            若雇主提供相同時數病假,可自行制定實施辦法。
            華人前進會工人互助中心的余翠鳳,沈羅琳表示,雖然麻州政府通過的這有薪病假法,從71日起生效,但是很多人還不知道,該會因此舉辦這工作坊,幫助打工人士了解新法令,保障自己權益。
            麻州總檢察官辦公室公平勞工組外展聯絡員Kate Watkins當天應邀出席,回答疑問。
            余翠鳳,沈羅琳表示,麻州總檢察官辦公室已把該一法令譯成中文,企業商戶都應該在工作場所內張貼一份這一法令的中英文告示。
            根據華人前進會在會場派發的中文版帶薪病假通告,凡是在麻州工作的員工,無論是全職,兼職,臨時工或季節工,都適用此法。
            英文報章日前在一篇報導中指出,在麻州351個市鎮政府工作的員工,包括波士頓市的3,200名兼職員工,卻不受此法保障,因為1980年的一項麻州修訂法,給了市鎮政府自行決定權利,除非鎮政府的管理委員會投票決定實施,或參眾議會的三分之二議員都投票通過了,或者提供資金了,否則不必受病假法規範。

圖片說明:


            華人前進會的沈羅琳(右一),余翠鳳(右三)與麻州總檢察官辦公室公平勞工組外展聯絡員Kate Watkins(左三)為出席的余仕源(右二起),梁德生等人講解帶薪病假細節。(菊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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