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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0月 01, 2009

中華公所董事大會追認主席所簽租約

紐英崙中華公所廿九日晚在數名議員指陳公所主席無權擅自簽租約,物業小組不該「壓案不報」聲中,投票同意,追認中華公所主席簽下的僑聲音樂社租約。
紐英崙中華公所主席何遠光廿九日晚在公所董事大會的主席報告中表示,物業小組六月九日開會,只有四人出席,通過了僑聲音樂社及亞裔波士頓這兩份租約。七月三日,物業小組開會,又只有四人出席。
何遠光在會中宣讀租約內容,包括僑聲音樂社租金五百,實約五年,浮約五年,僑聲音樂社自行支付了約八千元裝修費。亞裔波士頓則為租約三年,第一年八百元,逐年遞增至一千二百元。另有兩個短期租約。何遠光在會中只是口頭宣讀,並未把租約內容印發給一眾公所董事們細閱。
何遠光在會中感嘆,他不明白為什麼物業小組開會總是出席人數不足。由於小組委員會出席人數未足法定人數,無法決議,他們也因此無法向董事大會報告。
董事鄒國倫大聲質疑,主席從未向大會報告過有關租約及其內容。如果是物業小組不盡責,應向董事大會報告,讓全體董事商討對策才是。董事謝中之也質疑,如果物業小組一整年都開不成會,難不成公所就一整年不能做事?
物業小組成員陳仕維回應表示,公所主席是在四月份簽了約,才再於五月份把租約交給物業小組審閱,但租約已簽實,物業小組又能怎麼辦。這些簽了的約,中華公所在五月份及七月份的兩次董事大會中,都沒有報告,又怎麼說。
陳仕維指出,租約已簽,其實這次的董事會議該談的是程序問題(procedure),而不是追究租金多少、年期多長。
董事陳灼鋆也在會中高聲表示,按照公所章程,公所主席無權擅自簽訂租約。和何遠光同為華埠主街董事會成員的公所董事余俊明表示,以他本人從事地產業的經驗來看,物業出租這事有時間性,沒辦法等的。他也強調,何遠光沒做錯事(He did nothing wrong)。
梁添光表示,在他印象中,亞裔波士頓所承租地點原是由一工會承租,金額高達二千三百元,現在以八百元出租這「黃金地段」,似乎太便宜了些。黃國威解釋道,他擔任中華公所主席時,工會已有意遷出,公所為留住租客,同意把現在由僑聲音樂社租用的地下室,免費提供給他們。
廿九日晚在中華公所主席何遠光報告租約事項時,僑聲音樂社元老黃君裕、伍育俊,以及社長雷玉霞,率領十幾名社員,聲勢浩大的進入會議廳。高齡已七十多的黃君裕向公所議員們陳情,指僑聲音樂社在僑社不但資歷深,也經常為社區服務做表演,希望公所議員們支持同意該社的租約。
代表僑聲出席中華公所董事大會的李伍碧香也說明,僑聲音樂社不但斥資裝修,還租下十二個只能在晚間使用的停車位,為公所增加了不少收入。
公所董事黃述沾隨後動意通過這些租約,鄒國倫表示不宜一次通過所有租約。陳家驊則強調,照程序來做,礙於租約已簽,公所董事們能做的不是通過,應是追認該租約。
公所物業小組共有九名成員。公所英文書記陳國華是當然召集人,其餘的小組成員包括李厚鵬、陳仕維、陳家驊、蔣宗壬、梅麗梨、黃述沾、黃國威、阮鴻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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