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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8月 07, 2007

中文雙語選票 麻州法庭的問題 聯邦法官拒絕美司法部澄清要求

(本報記者菊子波士頓報導)有關麻州中文雙語選票,美國司法部要求聯邦法院澄清和解協議備忘錄(Memorandum of Agreement and Settlement, MOAS)一案,聯邦法院於八月三日發出判決,拒絕司法部的要求,並擱置此案,直到該一和解協議引發爭論,再重新開庭審理。

聯邦法院認為擺在聯邦法院面前的案情,並沒有爭議,而聯邦法院沒有根據來證實應交給麻州最高法庭(Supreme Judicial Court)的問題。

法院也下令,和解協議若有任何重大修改,都必須向法院申報,以確保所提修改能公告周知。

聯邦法院法官楊威廉(William Young)代表聆訊的三名法官,發出一份長六頁紙的判令。

該判令內容指出,美國司法部在取得波士頓市同意後,於今年五月廿四日,向法院提出「無人反對的澄清和解協議備忘錄動議」,要求法院澄清,備忘錄中的雙語中文選票,不只是應該包括,而且是必須以中文字音譯候選人姓名。

但此一「澄清」,其實有人反對,聯邦法院也批准了麻州州務卿的干預要求,並在七月廿五日舉辦了一場聆訊。

麻州州務卿辦公室在聆訊及呈堂文件中指出,美國司法部的要求「澄清」,其實是要求修訂,牴觸了已制定的州法2006法第111章,也會挑起有音譯候選人姓名的中文選票是否為州法所允許的問題。麻州州務卿並已向麻州最高法院遞案,要求證實所有的相關州法問題。

聯邦法院表示,涉案各方在達成和解協議備忘錄時,並未提出音譯問題,即使司法部和波市私下互相瞭解,但協議命令的語言,才是可依循的措施。而且就如美國司法部承認的,在投票權法案下,目前沒有任何現成案例。此案顯然是第一宗。

聯邦法院並表示,當初該院達成這和解協議備忘錄時,並不瞭解「雙語」一詞,是包括,或者是必須把候選人的姓名音譯成中文字。在整個的過程中,這一問題完全沒有被提出來過。麻州州法在制定第111章時的意圖,是個州法問題,州法庭有能力來決定。

擺在聯邦法庭面前,須要裁決的提案,是司法部的要求澄清提案,而司法部在補充提案中重申,該部的立場是在選票上音譯候選人是必要且適當的做法,以避免重又觸犯了華裔選民的投票權。司法部也就麻州州務卿對第111章的的詮釋,提出辯駁,並呈交證據,聲稱那顯示出麻州州務卿知道司法部及波市預想著音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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