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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7月 26, 2007

麻州中文雙語選票未來 下週再見分曉



(本報記者菊子波士頓報導)美國麻州地方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DISTRICT OF MASSACHUSETTS)法官昨(廿六)日在雙語選票的聆訊中,要求聯邦司法部、麻州州務卿辦公室,以及波士頓市政府在一週之內協商清楚,到底要法院解決什麼問題,再走下一步。

林奇(Lynch)法官要求有關三方在一週之內完成協商,討論出一個改善現狀辦法,以期法院能在八月十三日,麻州政府須為九月十一日進行的麻州州議員特別選舉印製選票之前,就相關問題做出決定。

當年與聯邦司法部合作,起草訟案主要問題的美國法庭之友會(amicus)的義務律師之一,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律師樓的米瑞克(Christopher R. Mirick)律師表示,昨日的聆訊,基本上圍繞著聯邦法庭是否有權干預麻州州法等議題轉。此外,一重要關鍵在於雙語選票的定義到底是否包括翻譯候選人姓名。

法官們認為,聯邦司法部(DOJ)與波士頓市政府於2005年九月十五日達成的和解協議備忘錄(Memorandum of Agreement and Settlement)中,曾要求麻州政府通過雙語選票的法令。麻州政府也的確在2006年六月十五日通過了稱為第111(Chapter 111)2006法,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印製中英文的雙語選票。但是儘管聯邦司法部及波士頓市政府有此默契,雙語選票包含也翻譯候選人的姓名,聯邦法院當初在批准協議時,以及麻州州議會在通過該法時,都並未被明確告知這一細節,如果聯邦司法部認為這一部份必須釐清,應該要求麻州法庭解釋、或修訂(modification)州法。

米瑞克表示,法官們指出聯邦法不能改變州法,除非麻州政府辦理選舉時違法,或不合法,否則聯邦法院就無施力之處。

但聯邦司法部代表律師斯雷德(Jared Sled)認為,當初聯邦司法部與波士頓市政府得以達成協議,是由於聯邦法院的裁定,解釋當然還是應該由聯邦法院來執行。

斯雷德不願意把要求澄清雙語選票協議改成修訂雙語選票協定的原因之一,固然是他認為當初聯邦政府與波士頓市政府所達成的協議,原本就包括把候選人的姓名也譯成中文,另外一個原因,其實是一旦把「澄清」改成「修訂」,就形成了改變(change)

麻州州務卿在七月九日呈交給法庭的答覆文中就表示,2005年的協議條文中,訂明一旦要「改變」內容,就必須在選舉辦理前的120天,通知麻州州務卿辦公室。根據該一協議,在2006年之後的選舉,若波士頓市要增加印發雙語選票的投票站,或是選票數,也都須在六十天之前通知州務卿辦公室。

聯邦司法部要求法院澄清該部與波士頓市於2005年所簽協議的聆訊,麻州州務卿在應法院要求於七月九日提出答覆之餘,也反提出七點要求,包括宣佈州法第111章並未授權,或規定把候選人的姓名音譯為中文字,宣佈波士頓市無權在州及聯邦層次的選舉中準備選票,宣佈在第111章州法的雙語選票規定中加入音譯中文要求,卻未通知、諮詢及取得州務卿辦公室的同意,是違犯了第111州法的行為,拒絕聯邦政府的「無人反對的澄清要求(Unopposed Motion to Clarify)」等。

昨日的聆訊,出席踴躍,華人前進會行政主任駱理德等人率領了約廿、三十名熱心民眾到場。林奇法官為尊重華人社區對此事的關切,特地要求嚴把門口的法警,讓民眾入場旁聽。曾任美華協會紐英崙分會會長的查幼梅、黃錦墩夫婦,亞美議程聯盟主席吳玉琦等多人,也都趕到現場表示關切。

聆訊結束後,台山同鄉聯誼會、華人前進會、華埠居民會成員紛紛圍繞著華人前進會社區組織員梁慧文,大波士頓法律事務援助處律師麥小瓊等人,瞭解聆訊概況。余仕昂及李照桃等人仍然不明白,不包括候選人姓名中譯的選票,怎麼可以稱為雙語選票。

圖片說明:

出席聆訊的民眾在法庭門口聽麥小瓊、梁慧文等人講解。(菊子攝)

Cadwalader, Wickersham & Taft律師樓的米瑞克(Christopher R. Mirick)律師(後左一起))聯邦司法部代理副首長(Acting Deputy Chief)Susana Lorenzo-Gigrol,以及大波士頓法律事務援助處律師麥小瓊(右一)等人向民眾解說。(菊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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